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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五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 者,不適用本規定):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 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 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 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 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 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 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 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 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 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①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 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 之百分之四十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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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一計算。 
(2)新北市: 
①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 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②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 分之三十三計算。 
③淡水區及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二計算。 
④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 二十計算。 
⑤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 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3)桃園市: 
①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及蘆竹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②平鎮區及龜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③楊梅區、大園區、大溪區及龍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十五計算。 
④新屋區、觀音區及復興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 八計算。 
(4)臺中市: 
①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②東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③南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④西區及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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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中區及豐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⑥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⑦太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⑧大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⑨烏日區、大雅區、潭子區及后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 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⑩霧峰區及神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⑪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及大肚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⑫東勢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⑬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依房屋評定 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5)臺南市: 
①東區及安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②北區、安南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 算。 
③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④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⑤新市區及新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⑥佳里區、善化區、仁德區、歸仁區、安定區及關廟區:依 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⑦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 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 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 、南化區、左鎮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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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 
(6)高雄市: 
①鼓山區及三民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②新興區、前金區及苓雅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 二十四計算。 
③前鎮區及左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④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二計算。 
⑤鹽埕區及楠梓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⑥旗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⑦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⑧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⑨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大寮區及路竹區:依房屋評定 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⑩林園區、美濃區及彌陀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 算。 
⑪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 永安區、梓官區、旗山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 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八計算。 
2、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 
①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②基隆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③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2)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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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②宜蘭縣宜蘭市及花蓮縣花蓮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 十二計算。 
③苗栗縣頭份市、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臺東縣臺 東市、嘉義縣朴子市、太保市及屏東縣屏東市:依房屋評 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④彰化縣員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⑤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3)鄉鎮: 
①金門縣各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②苗栗縣竹南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③苗栗縣苑裡鎮、南投縣草屯鎮、彰化縣大村鄉、永靖鄉、 社頭鄉、溪湖鎮、埔心鄉、田中鎮、屏東縣東港鎮、潮州 鎮、琉球鄉、九如鄉、長治鄉、萬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 之百分之九計算。 
④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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