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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舊制的算法哦~~105年1月1日以後持有的房地產,適用房地合一稅哦~~

個人在出售房屋時也是視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當然必須併入年度個人綜合所得額中計算並申報。

賣方因賣屋有所得,所以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增值稅是賣方買屋到賣屋期間土地的增值稅,所以賣屋時就已經繳過了,不必重複繳納
契稅是買屋時繳納,一般都是買方繳納,完成繳稅後房屋才能過戶,也是一樣繳過一次就可以不必重複繳納


房屋交易所得計算申報方式如下

財產交易所得算法有兩種,一種是列舉方式只是申報時較麻煩,要準備一大堆單據供查核,另一種就是用最後一次買賣契稅繳款書上的核定契價(因為是買方繳契稅所以通常留存在買方,賣方會留影本)*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 98 年度台北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 29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就是你要申報的財產所得稅,這種方式檢附資料只有一張契稅繳款書影本就可以。這兩種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供納稅人選擇,取其最有利的一種報稅(這就是節稅方法)就可以併入綜合所得稅繳納了。

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解說)

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 成本部分: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 98 年度基隆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 13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若是財產交易有損失(就是虧錢啦!),須於交易當年度到稅捐單位申報財產交易損失(需舉證),經審查通過後,可於當年度或分三年內抵扣所得稅稅額。

財產所得其申報方式有二種:

 第一種:依「實際買賣價格」申報。

 第二種:依「財政部申報標準」申報。

其計算公式如下:

1.實際買賣價格:依所得額申報。

 (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售屋支付之相關費用=所得額)

2.財政部申報標準:依所得額申報。

  出售年度之房屋現值 × 房屋評定現值%=所得額

您也可以使用房屋稅單上所載---課稅現值

    課稅現值 × 房屋評定現值%=所得額
 
例 : 課稅現值是200000乘以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58000<---就是財產交易所得

或是 核定契價*房屋評定現值%= 財產交易所得稅 

國稅局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content/tax-1-3-4list4.jsp?print=true


併入綜合所得於每年申報所得稅時申報
申報時只須附上房屋稅單影本或契稅單影本
其實你只要有保留房屋稅單或契稅單就可以使用網路報稅了

還有如果你想要退稅的話最好在二年之內再買一間房子
但是要選擇土地持份比你賣掉的那一間要大才可以重購退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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